【轉知】臺南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及「臺南市政府西拉雅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

110學年度第2學期「臺南市政府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及「臺南市政府西拉雅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

🍉「臺南市政府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
--申請資格:
現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之原住民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助學金。
(一)學業成績:
1. 國民小學二年級以下學期成績總平均達九十五分以上;三年級以上 學期成績總平均達九十分以上。
2. 國民中學學期成績總平均達八十五分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3. 高中(職)學期成績總平均達八十分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4. 大專校院學期修習學分達十六學分,且學期成績總平均達八十分以 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二)傑出表現:
1. 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各級成績標準如下:
(1) 中級:總分達九十分以上。
(2) 取得中高級以上考試認證。
1. 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競賽或代表我國參加競賽,獲得下列個人或團 體獎項:
(1) 縣(市)級:前三名。
(2) 全國級以上:前六名或特優。 申請人之學業成績未以百分法計分者,申請獎助學金前應先請學校換算之。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獎助學金者,同一事實以申請一次為限。
四、獎助學金名額及金額分配原則如下:
(一)國民小學每學期一百五十名,每人新臺幣一千元。
(二)國民中學每學期三十名,每人新臺幣二千元。
(三)高中(職)每學期十五名,每人新臺幣三千元。
(四)大專校院每學期十名,每人新臺幣四千元。 前項分配順序,優先以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為核發對象。 五、獎助學金之申請期限如下:
(一)以每學年第一學期之學業成績申請者,應於翌年本府三月前公告之受理 期限內提出申請;以每學年第二學期之學業成績申請者,應於當年本府 十月前公告之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
(二)以傑出表現申請者,應於獲得傑出表現證明之一年內提出。 六、申請人應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學期成績單正本或傑出表現證明一份。 (二)註記原住民身分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三)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影本一份。
(四)申請人如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應檢附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 影本

🍉「臺南市政府西拉雅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
--申請資格:
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之西拉雅原住民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
獎助學金。
(一)學業成績:
1.國民小學學期成績總平均達九十分以上。
2.國民中學學期成績總平均達八十五分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
十分。
3.高中(職)、大專校院學期成績總平均達七十五分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二)傑出表現:
1.參加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之西拉雅語言相關競賽活動,獲頒獎
狀或領有成績優異證明文件。
2.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競賽或代表我國參加競賽,獲得下列個人或團
體獎項:
(1)縣(市)級:前三名。
(2)全國級以上:前六名或特優。
3.其他優異表現且有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之學業成績未以百分法計分者,申請獎助學金前應先請學校換算
之。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獎助學金者,同一事實以申請一次為限。
四、獎助學金名額及金額分配原則如下:
(一)國民小學每學期一百五十名,每人新臺幣一千元。
(二)國民中學每學期三十名,每人新臺幣二千元。
(三)高中(職)每學期十五名,每人新臺幣三千元。
(四)大專校院每學期五名,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分配順序,優先以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為核發對象。
五、獎助學金之申請期限如下:
(一)以每學年第一學期之學業成績申請者,應於翌年三月前本府公告之受理
期限內提出申請;以每學年第二學期之學業成績申請者,應於當年十月
前本府公告之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
(二)以傑出表現申請者,應於獲得傑出表現證明之一年內提出申請。
六、申請人應繕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學期成績單正本或傑出表現證明一份。
(二)載有直系血親尊親屬個人記事欄註記為熟之戶籍謄本一份。
(三)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影本一份。
(四)申請人如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應檢附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
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