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助學金】台中市原民會113學年第2學期原住民族學生獎學金及114年度第1次生活津貼已開始受理。

壹、【本公告含以下資訊】

一、113學年度第2學期原住民族學生獎學金

二、114年度第1次原住民學生生活津貼

貳、【下載連結】

各項申請資料請逕至網頁下載:

台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會 > 首頁 > 便民服務 > 各項福利措施https://www.ipd.taichung.gov.tw/12710/Lpsimplelist

參、【申請方式】

一、獎學金(由本校統一申請)

一)本校受理申請期間及方式:自114410日(四)至5月9日(五)止,請將申請資料【備齊並檢查完成】送至 水湳校區 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

(二)應備文件:

  1. 申請書1份。
  2. 學生證影本或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書1份。
  3. 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受款人須學生本人)。
  4. 切結書 (請謹慎填寫,此部分不可塗改)。
  5. 領據 (請謹慎填寫,此部分不可塗改)。
  6. 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7. 學生成績證明單正本或影本1份。
  8. 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或就讀學校班級導師填具家庭狀況訪視表(申請此項者,請見下文之發放標準)。

二、生活津貼(個人申請)

受理申請期間及方式:即日起至114年5月29日(四)止,請將申請資料備齊送至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

(二)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須蓋有當學期學校註冊章)或當學期在學 證明書。
  3. 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4. 申請人郵局或金融存簿封面影本(請勿檢附申請人家長帳 戶)。
  5. 具中低收入戶身份者,需檢附區公所開立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6. 非低收入戶家庭需檢附全戶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7. 申請人切結書(請謹慎填寫,此部分不可塗改)。

肆、補助對象及發放標準

一、獎學金

(一)補助對象:凡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具原住民身分、現就讀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含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之在學日間部學生,具有正式學籍者得申請本項獎學金。

(二)發放標準:

  1. 清寒學生獎學金:其前一學期之各科成績符合第一款標準且家境清寒符合第二款各小目之一者,得提出申請。(1)成績標準:學業成績或健體藝文綜合領域平均在60分以上,大專院校1年級新生於第一學期無成績證明文件  者,不得提出申請。

      (2)家境清寒標準(符合之一者):

  • 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者或中低收入戶者。
  • 父母其中一方因失業,致生活困難無力教養者。
  • 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 父母一方亡故,而監護人無力教養者。
  • 父母其中一方因病,致生活困難無力教養者。
  • 家庭突逢變故者。
  1. 優秀學生獎學金需前一學期之成績達到下列標準:學業成績:大專院校 含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 學生平均75分以上,無任何一科不及格者。

(三)每學期補助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補助金額及名額如下:大專院校含研究所碩士班、博士班組,每人每學期補助新臺幣2,000元,補助名額50名(清寒名額30名,優秀名額20名)。

二、生活津貼

(一)補助對象及發放標準:

  1.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滿一年以上,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 (職)以上學校(不含大專院校夜間部、在職專班、進修推廣 部、學分班、研究所及空中大學(專科)學生),具原住民身分之在學學生。
  2. 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之生活津貼補助者。
  3. 非低收入戶家庭,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一‧五倍。
  4. 低收入戶之原住民學生,已領有由本府社會局生活津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5. 第三款所稱「家庭總收入」,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三規定計算之;所稱全家人口,其範圍包括申請人、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二)每學期補助金額:公私立大專院校每名新臺幣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