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宣導】教育部重申請各單位共同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及相關規定
2026-10-16
一、 依據與宗旨: 依據教育部 115 年 10 月 13 日臺教綜(六)字第 1150103497 號函及原住民族委員會 115 年 10 月 6 日原民綜字第 1150049943 號函辦理。為尊重原住民族主權與部落權益,重申請全校各單位及師生於辦理相關業務、計畫或研究時,確實按《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及《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第 3 條等規定辦理。
二、 宣導與執行重點說明:落實諮商同意參與原則: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並應分享相關利益。
個案適用認定機制:具體個案應否適用《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1 條規定,應視是否符合《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所定要件。就個案判定上如有法令適用或認定等相關疑義,得敘明具體事實及案情爭點,函送原住民族委員會協助認定。
相關目的事業法規之配合: 按《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 1 條及各目的事業法規相關規定,於辦理開發工程、資源利用及災後重建(重建地區位於原住民族部落者)等相關業務時,均應兼依上開規定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
三、 相關文件與下載:https://indigenous.cmu.edu.tw/downloads
教育部原函影本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函影本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及相關附件
